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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财务结算时限等事宜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1499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事业财务报账管理办法(试行)》(琼财支〔2014〕1883号)和《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琼贸职院字〔2019〕108号)、《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琼贸职院字〔2018〕10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财务结算时限等事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务结算时限规定
      报账时限是指从经济业务事项结束之日起至到计划财务处报账的时间,其中,货物、服务、劳务或工程从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课题研究从结题或取得相关课题成果证书之日起计算。
      1.公务接待费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账;
      2.除公务接待费外,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在事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3.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账的,由经办人在相关凭证背面背书说明,无故超期的,一律不予报账。
      二、严格执行财务报账有关规定
      1.财务报账应提供“项目和各类活动立项及经费申请(或调整)审批表”,并严格执行该审批表完整的审核或批准意见;
      2.出差学习培训住宿应严格执行学院有关差旅费规定的住宿标准;
      3.外币票据报销时应按取得票据当日的外币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4.劳务费发放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1499号)的文件标准。

                                  计划财务处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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